一个公民身份,两处结婚登记,发现姓名被冒用,这该怎么办?

案件详情
原告王女士与王先生于2011年在绥化市兰西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后原告王女士发现身份信息被她人冒用,于2006年与刘先生在民政局登记结婚。民政局依职责受理了刘先生与自称“王女士”的婚姻登记申请,对二人提交的资料进行了审核,颁发了结婚证。但现场申请登记结婚的“王女士”并非王女士本人,系她人冒用王女士身份信息,刻意隐瞒真实情况,与刘先生登记结婚。为此,王女士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民政局于2006年颁发的结婚证。
审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民政局于2006年为第三人刘先生和“王女士”颁发了结婚证,上述行政行为自作出之日起至2023年已超过五年,原告于2023年5月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故裁定驳回原告王女士的起诉。
案件并未结束......
虽然在法律的角度王女士的起诉已过法定的起诉期限,裁定驳回了原告王女士的起诉,但从“情、理、法”多维度进行沟通和考量,我与工作人员形成一份司法建议书送至民政局,建议民政局撤销王女士与刘先生的婚姻登记。建议书中指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制定的《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认定后认为应当撤销婚姻登记的,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发送撤销婚姻登记的司法建议书。”接到建议书后,民政局撤销了二人的婚姻登记。
法官小寄语
法律是威严的,但不是冰冷的。每一纸诉状对于我院法官是一份工作,可对于当事人是一份心结。工作中我将积极探索推进诉源治理工作,竭尽所能给当事人一个满意的答卷,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提升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