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初,庞某驾驶小型客车与肖某停放在路边的车辆相刮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庞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肖某不承担责任。肖某受损车辆于2022年8月购买,至事故发生时尚不足一年,肖某主张庞某及其保险公司承担车辆维修费及贬值损失,双方当事人未达成一致意见,肖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申请对其车辆维修费用以及车辆贬值损失进行司法鉴定。办案法官在接收案件材料以后,对案件进行梳理得知,双方当事人对车辆维修费用的争议并不大,只是庞某及保险公司对车辆贬值损失不予认可。办案法官同时了解到,肖某申请的车辆维修费用及车辆贬值损失的两项鉴定费用为10,000元左右。鉴定费用接近甚至可能会超过最后的赔偿数额。本着案结事了,真正的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原则,办案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首先,向原告进行释法明理,车辆贬值损失不属于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车辆损坏后仅支持车辆维修费用。在检索全国法院类案中,均是以不支持贬值损失为原则,以支持贬值损失为例外,而且仅限于未出售的商品车,还要结合受损的情况确定。且申请贬值损失鉴定,需要肖某预交高额鉴定费,如贬值损失未得到支持,则对应的鉴定费也会由肖某自行承担。然后,组织保险公司进行调解,告知保险公司,作为商业险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应积极对车辆维修费用进行核损,不应消极对待,如进入鉴定程序,则会产生额外的鉴定费用,增加保险机构的赔偿数额,也增加当事人的诉累。最后,办案法官找到全责方庞某与其沟通,虽然其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保险,但保险公司只能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代替庞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庞某是本次交通事故的全责方,由于其不当驾驶,致使肖某的车辆受损,庞某不仅要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应该换位思考,理解肖某爱车受损的心理,应就其过失行为向肖某进行道歉,并积极配合保险公司的定损及理赔程序。最终,三方当事人在法官几轮的调解后,达成了一致赔偿意见,在未经鉴定程序的前提下,保险公司履行赔偿责任,庞某也向肖某进行了道歉,肖某放弃了贬值损失的主张。本案节约了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高了办案效率,真正的做到了案结事了。
法官心语:近年来,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的数量也显著的增加,在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大量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也涌现出来,其中车辆贬值损失也经常是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要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的规定,贬值损失并不在财产损失范围内。且贬值损失会受销售市场以及评估鉴定市场等多种因素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故不应将财产损失范围进行扩大解释,否则容易导致道路交通各方参与人的负担过重,导致新的利益失衡,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