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3年7月李某驾驶小型轿车与摩托车驾驶人张某发生刮撞,造成张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张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同时查明李某驾驶的车辆车辆所有权人为李某的父亲李某某,在事故发生时未依法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事故发生后,张某就损害赔偿事宜与李某、李某某未达成一致意见,依法向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某及车主李某某共同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我院经审理确定,双方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及张某的合理损失数额2.8万余元均无异议,但李某、李某某不同意在交强险限额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同意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且只同意由李某承担赔偿责任。我院审判员通过庭审了解,本案诉讼标的额并不是很大,且双方均有调解的合意。虽然在庭审时组织双方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但直接的做出判决,并不有利于实际解决矛盾、纠纷,不能做到案结事了。在庭审后,审判员再次向张某、李某、李某某释法明理,最终双方对赔偿数额达成一致,由李某、李某某共同赔偿张某2万元,张某放弃其余损失请求。
法官说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在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只要投保车辆一方负有事故责任,不管事故责任大小,均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强险制度有利于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有助于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利,避免因肇事方经济赔偿能力不足或肇事逃逸等,使受害人无法得到经济补偿。体现了以人为本,关爱生命,尊重人权的精神。
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由于机动车辆不依法投保交强险的违法行为,使受害人不能从保险公司得到交强险范围内的全额赔偿,直接给受害人的经济造成损失,该部分损失依法应当由侵权人承担,投保义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