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执行信息公开 人民陪审 视频在线 专题报道 民意沟通 机构设置

 

小心!轻信朋友 险酿大错

发布时间:2024-12-20 11:11:59


看似这简单的帮忙,却成为日后犯罪的导火索。

案情简介

近日,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行政诉讼案件。2023年初,原告李某某朋友金某某称需要借用邮政储蓄银行卡使用一天,用于其经营化妆品收款。于是原告将自己在邮政储蓄银行的一张银行卡出借给金某某使用了一天。后经警方依法传唤李某某,李某某才知道金某某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诈骗活动,被侵害人的2688元转入李某某的银行卡中。警方立案侦查后,认为李某某非法将银行卡租借给金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对李某某罚款20 000元。李某某认为,自己不知道金某某借用银行卡用于违法活动,原告李某某主观上没有故意,被告的处罚依据不足,且对原告处罚过重。故原告诉讼至法院。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的规定,本案中,原告将自己持有的银行卡出借给他人使用,其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被告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程序。原告的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小提示

防人之心不可无,小心熟人作案。请大家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及密码,出租、出借银行卡,极有可能被收卡人用于从事非法活动,给自己带来极大的法律风险、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文章出处: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行政庭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