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永安人民法庭长期以来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 不断加强和改进矛盾纠纷多元防范化解工作,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近日,永安人民法庭成功化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为当事人做了大量调解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
基本案情
二原告李某、高某从事的是在国内收库存鞋尾货再销售到国外的工作。2023年10月19日,原告李某通过微信向被告王某预定了40箱凉鞋,每箱50双,共计2000双。2023年10月13日,原告李某、高某支付被告王某1000元定金,10月17日支付王某账户剩余货款48,000元,要求王某发货。2023年10月20日李某、高某委托的货运代理人收到货物后开箱检查,发现均为布鞋,与约定货物完全不符,后李某、高某多次联系王某未果,且王某遂拒回信息。双方发生争议。原告李某、高某认为,被告王某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合法利益,遂向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永安人民法庭提起诉讼。

调解过程
由于原告一方不在国内,特别授权律师李某负责该纠纷的全部事宜,被告一方也不在黑龙江省内,故委派律师韩某全权代理该案件。经调解员、法官与双方代理人的多次沟通,被告方愿意返还鞋款,只不过已经发走的鞋的归属问题和存放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后法庭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通过线上沟通,终于达成一致意见:被告王某发给原告李某、高某的案涉货物(鞋)归原告李某、高某所有;被告王某返还原告李某、高某货款49,000元,支付仓储费2000元,合计51,000元。
扎根基层促振兴,踔厉奋发向前行。积极学习“枫桥经验”,可以有效减轻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高案件办理效率,以更优更实的举措为人民群众化纠纷、解难题,以实际行动不断发挥“枫桥式人民法庭”作用,促进乡村文明,稳定乡村秩序,为乡村振兴注入法治新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