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男女在恋爱期间难免发生经济往来,随着电子支付方式的普及,恋人之间用转账行为表达爱意也成为一种潮流,但是当爱意散去,不少情侣因经济纠纷对簿公堂,分手后能否要回转账,审理中应考虑以下五种情形:

一、民间借贷。北林区人民法院城关人民法庭近日审理过一起案件,孟某与王某系男女朋友关系,王某因经济紧张曾多次向孟某借款合计30,000元,分手后,王某向孟某出具借条一张,上书“2024年10月18日王某欠孟某60,000元,至2024年10月29日未还清,则还款金额为70,000元……”,在庭审中,双方均表示借款金额为30,000元,经过庭审调查发现双方的转账记录确系仅存在30,000元达成借贷合意,因此,尽管王某出具了60,000元的借条,但孟某与王某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的标的额仅为30,000元。
二、赠与行为。本案中,王某表示之所以出具60,000元的借条系其自愿赠予孟某30,000元,但因自有资金不足,故出具借条。法庭认为,恋爱期间对给付行为未做明确约定,但在二人协商分手过程中,已对分手后财产归属情况做出了明确意思表示,法院应尊重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应尊重双方在诉讼之前达成的明确的协商结果,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已明确作出赠予或放弃分割财产的意思表示,若不存在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应予撤销的情形,则应视为其自愿对自身权利做出的处分。
三、不当得利。尽管王某承认欠款及赠予的事实,并认可逾期还款则返还70,000元的还款承诺,但是关于10,000元超额返还的性质有待研究,法庭认为虽然借贷关系发生时孟某与王某系情侣关系,但是借贷条款不应因恋爱关系而丧失公平性,虽然王某明确做出该项意思表示,但该10,000元既不是赠予也不是利息更不是罚金,即使书写借条时的心态是罚金性质,该项条款亦因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无效,因此判决驳回该项诉讼请求。
四、婚约财产纠纷。在调查阶段,鉴于双方曾经存在恋爱关系,法庭严格审查过双方是否存在婚约承诺,因为在我国传统婚俗文化中,男女双方到达谈婚论嫁阶段时,往往需要给付女方彩礼以表达婚约诚意,在实务审判中也多次审理过此类案件,这有区别于一般赠与行为,存在单独的案由,即婚约财产纠纷,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应当予以返还。
五、刑事诈骗。如果一方隐瞒或者虚构事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恋爱哄骗对方钱财,达到法定数额则可能构成诈骗罪,成立诈骗罪不能仅仅依靠转账记录和当事人单方意见,还需要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才能综合认定是否存在诈骗行为。
经过法庭严谨的庭审调查,认定王某与孟某之间既无婚约,也非诈骗,王某只是出于对昔日旧情的眷恋,从而自愿给付孟某30,000元,也因为想给对方一个保证,愿意“自罚”10,000元。真情诚然可贵,但当昔日情侣到了对簿公堂的一天,曾经所谓的“自罚”行为不论多么情真意切,亦因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沦为无效承诺,因此,建议在恋爱关系中尽量明确大额经济往来的性质与目的,认真书写借条欠据,当爱已成往事又发生了经济纠纷的时候,可以从容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