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解书(一审民事案件用——签收生效型)
文书用途:
本裁定书样式供一审法院在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过程中,通过调解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解决纠纷协议后,制作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时使用。
文书样式: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12
×××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一审民事案件用——签收生效型)
(××××)××民(商)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案由:……
……(写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的事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写明协议的内容)。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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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说明:
1、协议内容,是指当事人自愿达成解决争讼的协议条款。书写时应注意明确、具体,便于履行。诉讼费用的负担,由法院决定的,应在协议内容之后另起一行写明;如果诉讼费用的负担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的,可以作为和解协议的最后一项内容予以写明,不须再在协议内容之后另起一行书写。
2、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如果涉及民事行为无效或者合同无效问题的,不应在调解书中确认,应当另行裁定确认民事行为无效或者合同无效。
3、当事人不要求制作调解书的调解协议及其要求,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和审判人员、书记员分别阅后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我院实际,从规范管理出发,要求制作调解书。)
4、本调解书样式适用于另行调解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行政赔偿案件的调解。在制作刑事附带民事和行政赔偿调解书时,应对相关内容适当改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