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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法“枫”景线 | 先行调解化纠纷 司法温情续亲情——北林法院东津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农村土地经营权纠纷

发布时间:2026-03-12 18:31:31


日前,北林法院东津人民法庭充分发挥人民法庭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积极运用先行调解工作机制,成功化解一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案件详情

原告张某成与被告张海某系同根同源的同胞兄弟,二人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问题长期争执不下,矛盾不断激化。弟弟张某成主张,案涉土地经营权依法归其所有,哥哥张海某多年来一直无偿占用,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多次协商未果后,诉至东津人民法庭,要求哥哥立即返还土地。

面对弟弟的起诉,哥哥张海某既委屈又无奈。他向法庭坦言,母亲年迈多病,常年需要就医治疗,十余年来的医疗、护理、生活等开销均由其一人独自承担,累计垫付费用数额较大。而弟弟张某成长期未尽到法定赡养义务,既未照料母亲生活,也未分担任何医疗开支。出于无奈,他才暂时管理、使用案涉土地,以此作为弟弟未尽赡养义务的相应补偿。

一边是法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一边是沉甸甸的赡养付出与亲情隔阂,一宗土地、一笔赡养账,让血脉相连的亲兄弟形同陌路、对簿公堂,家庭关系陷入僵局。

 


调解经过

案件受理后,东津人民法庭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的关系,且纠纷根源兼具土地权益与家庭赡养双重属性,若直接进入庭审程序,极易加剧亲情裂痕,不利于乡村和谐稳定。法庭第一时间启动先行调解程序,主动上门、靠前化解。

调解之初,兄弟二人情绪激动、各执一词,言语间充满不满与隔阂,调解现场一度陷入僵持。为避免矛盾进一步升级,法官分别与兄弟二人谈心,耐心倾听各自的诉求与苦衷,细致安抚对立情绪,认真梳理争议焦点:一是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归属;二是母亲赡养费用的分担与垫付情况。随后,法官组织双方逐项核对医疗票据、逐笔核算赡养开支、实地厘清土地边界,用实实在在的票据、明明白白的账目打破双方的猜忌与争执。调解过程中,法官坚持法理与情理并重,向双方细致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子女赡养义务的法律规定,明确土地权益受法律保护,子女赡养老人更是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并以乡土人情、家风伦理为切入点,语重心长地劝导兄弟二人珍惜血脉亲情,摒弃“争面子、论输赢”的执念,多算“亲情账”、多念“手足情”、多顾“大家庭”。

经过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居中协调,兄弟二人的心结逐渐解开,态度从强硬对抗转为平和反思,纷纷表示愿意互谅互让、化解矛盾。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弟弟张某成一次性支付哥哥张海某垫付的母亲医疗费共计三万八千元;哥哥张海某即日起将案涉土地经营权完整返还给弟弟张某成。兄弟二人当场完成钱款交付与土地交接,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至此,这起可能激化升级的土地纠纷,在立案后未进入庭审程序便得以快速、圆满化解。


普法小贴士

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破坏。权属清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返还、排除妨害。

2. 赡养老人是子女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明确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义务包括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以及承担医疗费、护理费等必要开支,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

3. 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应当自觉履行

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的协议,双方签字确认后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当场履行、及时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文章出处: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东津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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