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民生之本、健康之基,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更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石。近年来,随着网络购物的蓬勃发展,线上食品交易日益频繁,部分商家因不懂法律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西长发人民法庭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群众急难愁盼问题,高效化解食品消费纠纷,以司法力量筑牢食品安全防线,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与群众合法权益。本案系一起网络销售食品引发的消费纠纷,法庭快速响应、精准调解,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守护群众 “舌尖上的安全” 提供了司法实践样本。
案件详情
2025年,消费者张某通过某网络平台,花费1500元购买了王某销售的某品牌咖啡。王某在销售过程中,对该咖啡的功效进行了夸大宣传,引发张某购买兴趣。然而,张某收到货物后,经仔细查验发现,该咖啡未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要求的中文标签,属于违法销售的食品,消费者无法通过标签了解产品的原产地、境内代理商等关键信息,难以保障自身知情权与选择权。张某发现问题后,立即与王某取得联系,明确告知其自身患有癫痫病史,因不清楚咖啡中的成分是否会影响其自身癫痫病史,要求王某承担相应责任。王某虽认可产品存在部分问题,但仅提出“退一赔一”的解决方案,双方协商陷入僵局。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某先后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实名举报王某的违法行为,并向公安机关报警求助。同时,张某通过该平台依法获取了王某的身份信息,随后向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西长发人民法庭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王某退还货款1500元,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支付十倍赔偿金,共计15000元。
法官调解
西长发人民法庭接收张某的立案材料后,第一时间进行立案,并向被告王某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为后续纠纷化解赢得时间。
开庭审理当日,法庭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承办法官首先梳理案件核心争议焦点:一是涉案咖啡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二是王某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三是双方的诉求能否达成平衡。调解过程中,法官采取“背对背”调解方式,分别与双方当事人沟通,精准把握双方诉求与矛盾症结。针对被告王某,法官向其详细释法明理,明确指出销售无中文标签且添加违禁成分食品的严重违法性。促使王某认识到自身错误,放下抵触情绪。针对原告张某,法官充分肯定其依法维权的行为,同时引导其理性看待纠纷化解。考虑到王某系个体经营者,一次性支付高额赔偿金可能存在实际困难,且双方协商解决更有利于快速实现权益保障,建议张某适当调整赔偿诉求,寻求双方均可接受的解决方案。
经过法官多轮次的耐心劝导、法律释明与情理疏导,王某主动表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不再逃避赔偿义务。最终,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合意:王某一次性向张某支付退货款及赔偿款共计10000元,当场履行完毕,彻底解决双方纠纷。
调解协议达成后,张某当庭向法庭提出撤诉申请,法庭经审查依法裁定准许撤诉。至此,这起可能引发激烈对抗的网络食品消费纠纷,在法官的高效调解下圆满化解,双方握手言和。
普法小贴士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购买者因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购买后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购买者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对其抗辩不予支持。